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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44號聲 請 人 黃昱凱相 對 人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伍拾參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於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約定相對人應於115年1月15日、115年2月15日、115年3月15日、115年4月15日、115年5月15日前,分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013元、14,490元、13,321元、13,321元、13,321元,如有一期未足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僅給付第一期27,013元之款項,尚餘54,453元未對聲請人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4年12月1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僅給付第一期27,013元之款項,尚餘54,453元未對聲請人為給付,有本院115年3月24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