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41號聲 請 人 劉乘宏相 對 人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元之內容,於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經調解成立,約定由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8,700元,並分5期給付,每期各給付15,740元,如有一期遲延或未付者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遵期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迄今尚餘47,220元未對聲請人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聲請意旨所述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4年11月1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迄今尚積欠47,22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第一銀行數位存摺影本為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