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30號上 訴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吳翠華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1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32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