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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小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45號原 告 余淑櫻原告與被告銘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經本院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