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小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45號原 告 余淑櫻被 告 銘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昌埔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條之32第2 項分別明定。

二、原告聲請調解,經本院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9日裁定,請原告於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