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79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原告與被告陳美月即翊修商行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經本院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