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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曾豊棋代 理 人 蔡尚宏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範。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奈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115年2月6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竹市○區○○路000○0號,有除戶謄本可證(本院卷第13頁),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有違誤,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