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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44號抗 告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林青頡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15日115年度勞補字第14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未予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