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54號聲 請 人 王庭羽相 對 人 新加坡商高登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以115年度勞補字第15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5年5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