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61號聲 請 人 洪榮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明理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分別明定。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祥銘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之聲明第1、2項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600,308元,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75,906元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其標的金額合計1,676,214元(計算式:1,600,308元+75,906元=1,676,214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未繳納,應予補正。 2 聲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應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共3份(即相對人1份、勞動調解委員2份),惟聲請時僅提出繕本共2份,應再補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含證物)繕本1,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