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92號原 告 李文正訴訟代理人 李彥璋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依原告起訴時之聲明請求,於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87元;原告嗣於115年6月5日具狀減縮及撤回部分請求而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㈡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23,74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依此變更後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85,095元(計算式:261,353+23,742=285,09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又聲明㈠請求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項目及聲明㈡請求金額合計275,095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560元,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410元(計算式:3,970-2,560=1,410),扣除原告已繳1,366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祥銘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1 違法調降薪資之差額 79,614 2 115年1月(跨案場支援)工資差額 13,854 3 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 72,217 4 特休未休工資 4,964 5 資遣費 41,445 6 工資中不當扣除之福利金、團保費及制服費 7,614 7 超扣勞工保險費 1,145 8 案場續約獎金(原告主張其性質屬工資) 30,500 9 法務顧問津貼 10,000 合 計 261,353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