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 告 瑞高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柏原告與被告張喬菱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請原告提出被告張喬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