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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02號原 告 廣運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良漢訴訟代理人 歐政儒律師

蕭翊展律師楊允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怡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495,235元(請求細目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違約金 995,235 2 商譽損失 300,000 3 預期利益損失 200,000 合計 1,495,235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