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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蔡登杰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媽喜即宏德企業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醫療費補償新臺幣(下同)213,688元、損害賠償4,554,576元(含醫療耗材費51,000元、勞動能力減損損害賠償3,903,576元、慰撫金600,000元),共計4,768,2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又聲請人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3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