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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09號原 告 丁宥慈原告與被告万万串燒店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42,164元、預告工資15,300元,共計57,464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另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5,000元(計算式:1,500-1,000+4,500=5,000)。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3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