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13號聲 請 人 劉啟成訴訟代理人 謝明佐律師原告與被告張正輝即東鋼企業社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455,4500元、休息日加班費61,100元、國定假日加班費56,400元、資遣費136,980元、特休未休工資70,8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51,255元,共計832,0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7,4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707元(計算式:11,120-7,413=3,70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