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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17號原 告 張素真原告與被告台灣愛德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341,327元、精神慰撫金303,402元,共計644,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其中資遣費341,327元部分暫免徵收2/3即為3,1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三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83 元(計算式:8,650 -3,167+4,500 =9,98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