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21號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訴訟代理人 李姿蓉原告與被告張偉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5,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