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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22號原 告 李璥宏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良即雅良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假工資新臺幣(下同)2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