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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27號原 告 曾祥熙上列原告與被告丞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22,667元、未提撥勞工退休金57,120元、加班費301,326元、國定假日出勤費30,975元,合計412,08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773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1,887元(計算式:5,660元-3,773元=1,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