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29號原 告 張昱欣訴訟代理人 林正椈律師
黃亦揚律師被 告 同喬眼科診所法定代理人 洪英彥
吳榮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起訴附帶請求利息費用,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已得確定並據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聲明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5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9,00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㈣被告應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2,000,000元,及自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聲明㈠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其可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原告為00年0月0日生,則原告自115年1月1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5年,依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以原告主張之每月薪資600,000元,及被告應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9,0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540,000元【計算式:(600,000元+9,000元)×12月×5年=36,540,000元】;聲明㈡請求被告自115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600,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計算至起訴日(115年4月7日)前1日止之利息6,7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4捨5入),聲明㈡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6,740元(計算式:600,000元×12月×5年+6,740元=36,006,740元);聲明㈢訴訟標的價額為540,000元(計算式:9,000元×12月×5年=540,000元),則聲明㈡、㈢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36,546,740元(計算式:36,006,740元+540,000元=36,546,740元),再者,原告聲明㈠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與聲明㈡、㈢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薪資本息及提繳勞退金,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聲明㈡、㈢之36,546,740元核定之,加計聲明㈣請求懲罰性違約金2,000,000元,及自115年1月24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4月7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20,000元(計算式:2,000,000元×73/365年×5%=2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66,740元(計算式:36,546,740元+2,000,000元+20,000元=38,566,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916元,惟其中請求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合計36,546,740元部分,應徵裁判費352,14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234,7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156元(計算式:369,916元-234,760元=135,1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23,276元,應再補繳1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附表:(紀年: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600,000元 115年2月11日 115年4月6日 (55/365) 5% 4,520.55元 2 600,000元 115年3月11日 115年4月6日 (27/365) 5% 2,219.18元 小計 6,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