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37號原 告 林桀鉦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芫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明定。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388,942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提繳20,077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409,019元(計算式:388,942元+20,077元=409,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項目共196,582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86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663元(計算式:5,530元-1,867元=3,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祥銘附表:

編號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新臺幣) 1 短付工資 960元 2 資遣費 31,520元 3 特休假折算工資 12,600元 4 預告資遣工資 30,902元 5 休息日加班費 111,900元 6 國定假日加班費 8,700元 7 賠償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失 192,360元 合 計 388,942元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