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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58號原 告 洪建民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棋賢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明定。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4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又其中附表編號1之708,000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28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故原告應繳裁判費3,663元(計算式:9,950元-6,287元=3,66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316元,尚應補繳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1 工資補償 708,000 2 職業災害醫療補償 40,400 合計 748,400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