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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6號原 告 周哲維原告與被告緯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萬3,729元、提繳勞工退休金5萬4,960元、預告期間工資3萬7,590元、特休未休工資4萬7,576元、競業禁止補償22萬5,342元,共計45萬9,1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但資遣費9萬3,729元、提繳勞工退休金5萬4,960元、預告期間工資3萬7,590元、特休未休工資4萬7,576元,共計23萬3,855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2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967元(計算式:6,180-2,213=3,96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