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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號原 告 杜明龍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並於起訴狀聲請先行勞動調解程序,惟原告未依法繳納聲請費。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原領工資補償新臺幣(下同)688,8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