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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39號原 告 陳雅婷即葳閣時尚美甲坊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妤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7,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