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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50號原 告 蘇崇勝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存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93,454元(含醫療費用7,320元、增加生活必需費用3,000元、看護費用15,600元、勞動能力減損1,767,534元、精神慰撫金1,400,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193,454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019元,尚應補繳25,92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