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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57號原 告 田啟言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明定。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76,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並應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