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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8號原 告 饒豪殷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原告與被告莊勝全即弘煜保溫工程行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臺幣(下同)29萬5,454元、工資補償41萬4,000元、看護費21萬7,800元、慰撫金70萬元,共計162萬7,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571元,但工資補償41萬4,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7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6,798元(計算式:20,571-3,773=16,79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