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0號原 告 黃震州被 告 邱外科醫院(本院認定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次按「本法所稱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代理期間超過45日者,應由被代理醫師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1年。」分別為醫療法第4條、第18條第1項、第19條所規範。
三、是由醫師獨資設立之私立醫療機構非「法人」,也非「非法人團體」,於實體法上本無權利能力,於訴訟法上亦無當事人能力,故以該機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或訴訟行為,應視為設立醫師個人所為。又邱外科醫院係由許景華醫師個人獨資設立,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覆結果在卷可查(本院卷三第157至159頁、本院卷二第77至81頁),依上說明,該院與許景華在法律上應視為同一權利主體。
四、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5起訴(本院卷一第7頁),惟許景華已於113年7月8日死亡,觀個人戶籍資料可明(個資卷第65頁),邱外科醫院雖自113年7月1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由巫承哲醫師代理負責醫師,惟業於114年3月31日經核准歇業,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覆、本院書記官與該局行政人員之電話紀錄可證(本院卷二第229、230之1頁)(本院卷二第229、230-1頁)。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邱外科醫院起訴,訴訟要件顯有欠缺,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駁回原告附表一所示之訴。
五、末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28號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607號裁定意旨,原告起訴時,既明確記載以邱外科醫院為被告,並無不明瞭、不完足之情形,原告復未就當事人為何變更、追加,亦未敘明將變更、追加當事人之意旨,法院自無行使闡明全權其補正、追加當事人之義務,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一】【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編號1、 115年2月12日訊問程序確認部分(本院卷一第524至528頁) 【先位聲明部分】 一、確認原告與邱外科醫院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邱外科醫院應給付原告996,24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13 年7月13日起至115年2月28日之積欠工資) 三、邱外科醫院應自115年3月1日起至邱外科醫院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為止,按月於次5日前給付原告52,434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邱外科醫院應自114年1月1日起至邱外科醫院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為止,按年於每年2月1日前給付原告2,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春節獎金) 五、邱外科醫院應自113年6月1日起至邱外科醫院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為止,按年於每年端午節給付原告2,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端午節獎金) 六、邱外科醫院應自113年6月1日起至邱外科醫院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為止,按年於每年中秋節給付原告2,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中秋節獎金) 七、邱外科醫院應自114年2月4日起至邱外科醫院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為止,按年於每年2月4日給付原告2,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生日獎金) 八、邱外科醫院應給付原告2,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13年年終獎金差額) 九、邱外科醫院應自114年1月1日起至邱外科醫院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為止,按年於每年2月1日前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年終獎金) 十、邱外科醫院應給付原告3,6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14年公會費用) 十一、邱外科醫院應自115年1月1日起至邱外科醫院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為止,按年於每年1月31日前給付原告3,6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公會費用) 十二、邱外科醫院應給付原告27,6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115年2月11日前已發生之職災醫療費用) 十三、邱外科醫院應給付原告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115年2月11日後之將來必要之醫療及復健費用) 十四、邱外科醫院應自113年7月13日起邱外科醫院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為止,按月於當月最後一日前補提繳2,74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十五、邱外科醫院應給付原告436,35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含失業給付(329,760元)及職訓費用(73,280元、含課程33,314元) 十六、邱外科醫院應給付原告10,696,53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勞動能力減損費) 十七、邱外科醫院應給付原告8,55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職災造成之扶養費損失,配偶部分為6,000,000元、子女部分為1,200,000元、父親部分為1,350,000元。總共為8,550,000元) 十八、邱外科醫院與蘇永義間就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14年7月8日所為之買賣行為,並於114年7月25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下稱系爭行為),應予撤銷,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備位聲明】 一、邱外科醫院應給付原告1,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含資遣費差額、預告工資差額、終止前之加班費、未給予30分鐘之薪資補償) 二、邱外科醫院應給付原告27,6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115年2月11日前已發生之職災醫療費用】 三、邱外科醫院應給付原告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115年2月11日後之將來必要之醫療及復健費用】 四、邱外科醫院應給付原告10,696,53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勞動能力減損費) 五、邱外科醫院應給付原告8,55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職災造成之扶養費損失,配偶部分為6,000,000元、子女部分為1,200,000元、父親部分為1,350,000元。總共為8,550,000元) 六、邱外科醫院與蘇永義間系爭行為應予撤銷,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八、邱外科醫院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平均工資:52,434元)。 九、邱外科醫院應向勞動部保險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更正原告之投保薪資及離職事由之手續;如因前揭更正程序或因邱外科醫院先前不實申報、偽造文書行為所生之任何行政罰鍰、規費、繳回溢領補助款及衍生之相關費用,均由邱外科醫院負擔。 編號2、115年2月13日追加部分(本院卷二第83頁) 先位聲明: 2、蘇永義應將高雄市苓雅區苓西段65、66、67之土地,於114年7月25日經高雄市地政事務所高雄市苓雅區苓西段65、66、67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覆登記為邱外科醫院所有。 備位聲明 1、若先位聲明無理由時,邱外科醫院應連帶給付原告3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附表二】附表編號1、土地部分(本院個資卷第39至第44頁)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高雄市 苓雅區 苓西段 無 65 538 全部 高雄市 苓雅區 苓西段 無 66 21 全部 高雄市 苓雅區 苓西段 無 67 24 全部 附表編號2、建物部分(本院個資卷第45頁)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房屋層數 權利範圍 高雄市○○區○○段00○號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高雄市○○區○○○路000號 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