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08號原 告 何佩珊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300元(含預告工資10,660元、資遣費47,64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