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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1號原 告 林銘堃原告與被告味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職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職金差額1,056,0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9,268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元(計算式:13,902元-9,268元=4,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