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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3號原 告 吳玉雄

吳陳阿分林淑貞吳姿儀吳岱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霖工程檢驗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規定載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等人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附表:(新臺幣)編號 原告 請求項目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 吳玉雄 將來扶養費795,777元、精神慰撫金2,500,000元 3,295,777元 40,110元 2 吳陳阿分 將來扶養費1,201,976元、精神慰撫金2,500,000元 3,701,967元 44,907元 3 林淑貞 醫療費646,153元、喪葬費240,000元、將來扶養費1,971,003元、精神慰撫金2,500,000元 5,357,156元 64,212元 4 吳姿儀 將來扶養費82,366元、精神慰撫金2,500,000元 2,582,366元 31,803元 5 吳岱育 將來扶養費327,718元、精神慰撫金2,500,000元 2,827,718元 34,611元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