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31號原 告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高雄所法定代理人 黃鈴雯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毅帆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0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