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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 告 賴信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8,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