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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40號原 告 黃耀南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燁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1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