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1號原 告 蘇子喻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想知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3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20,430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院卷第7頁,請求細目詳附表)。原告聲明第㈠、㈡項等項目總合為116,776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1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587元【計算式:1,760-1,173=587】。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58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資遣費差額 3,175 2 預告工資差額 2,666 3 平常日加班費 78,377 4 休息日加班費 7,462 5 例假日加班費 1,333 6 特休未休工資 3,333 7 提繳勞退金 20,430 合計 116,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