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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10號原 告 龔猶龍上列原告與被告輝成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明定。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109,017元(含退休金4,914,117元、例假及休息日工作之工資2,236,000元、國定紀念日及節日應休而未休之工資184,900元、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774,000元),訴訟標的金額8,109,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387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4,258元,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2,129元(計算式:96,387元-64,258元=32,129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