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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54號原 告 林鈺翔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原告與被洪明順即上順鐵材工程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差額新臺幣(下同)31萬9,651元、原領工資補償差額90萬7,200元、失能補償116萬6,000元、減少勞動能力損害賠償399萬6,672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共計688萬9,5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113元,但原領工資補償差額90萬7,2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8,02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萬4,093元(計算式:82,113-8,020=74,093)。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1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