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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7號原 告 NENTI(妮蒂)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景銓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1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2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