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59號原 告 黃義祥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原告與被告中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效率獎金差額新臺幣(下同)4萬3,269元、休息日加班費7萬2,453元、勞退金差額3萬3,618元,共計14萬9,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4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7元(計算式:2,150-1,433=71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