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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號原 告 嚴曼麗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崇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38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21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7元(計算式:3,320元-2,213元=1,10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