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2號原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訴訟代理人 林怡蒼被 告 許兆崴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兆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357,995元及美元285,827元,其中請求被告給付美元285,827元部分,考量原告視為起訴時(即115年1月29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1美元兌換新臺幣31.57元,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3頁),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應為9,023,558元【計算式:285,827×31.57=9,023,558,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總計為9,381,553元【計算式:357,995+9,023,558=9,381,553】,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