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53號原 告 陳晉吉
李維琄上列原告陳晉吉等2人與被告尚吉新車體美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陳晉吉等2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晉吉等2人請求給付項目及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甲、乙、丙欄所示,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及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2/3裁判費分別如附表丁、戊欄所示,是原告陳晉吉等2人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己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附表:(新臺幣)欄位代稱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編號 原告 請求項目(得暫免徵部分) 請求項目(不得暫免徵部分) 訴訟標的 金額(丙=甲+乙)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暫免徵收2/3裁判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己=丁-戊) 1 陳晉吉 第三季獎金18,000元、第四季獎金18,000元、年終獎金212,000元、加班費(前2小時)20,714元、加班費(後6小時)77,446元、未休特休工資17,667元、114年11月違法扣薪補發3,644元、114年12月未給付薪資35,340元、預告期間不足工資28,267元、資遣費27,825元,共計458,903元 契約違約金2,000,000元 2,458,903元 30,282元 4,120元 26,162元 2 李維琄 第三季獎金12,000元、第四季獎金12,000元、年終獎金188,000元、加班費(前2小時)18,369元、加班費(後6小時)68,679元、未休特休工資15,667元、114年11月違法扣薪補發3,134元、114年12月未給付薪資31,340元、預告期間不足工資25,067元、資遣費24,675元,共計398,931元 398,931元 5,400元 3,600元 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