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66號聲 請 人 蕭巧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臆創新數位有限公司、陳羽豐、張秀妤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