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69號原 告 林芳呈原告與被告華保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50萬5,122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8萬2,240元,共計78萬7,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7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98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490元(計算式:10,470-6,980=3,49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