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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60號聲 請 人 盧宥璇聲請人與相對人萇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萬4,000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免徵聲請費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