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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75號原 告 黃瀞瑩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律師原告與被告意欣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明定。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72,434元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1,659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帳戶。而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訴訟標的金額為1,574,09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86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領工資、提繳工退休金共計498,499元(如附表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467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15,519元(計算式:19,986元-3,600元=15,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解景惠附表:(新臺幣)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可否暫免/總計 1 醫療費用 67,992元 2 原領工資 496,840元 可 3 失能給付 1,007,602元 4 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帳戶) 1,659元 可 合計 1,574,093元 498,499元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