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78號原 告 黃靖惟原告與被告高雄點餓餓鹽埕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42,000元、勞健保損害賠償11,082元、提繳勞工退休金8,520元、資遣費25,393元、特休未休工資3,476元,共計190,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但除勞健保損害賠償11,082元外其餘請求共計179,389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6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07元(計算式:2,800-1,693=1,10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