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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79號原 告 李紫瑄被 告 柏安內科診所即郭軒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載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醫事機構所在地址為高雄市左營區,且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其係在被告診所內提供勞務,此有衛生福利部機構查詢之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民事起訴狀存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裁判日期:2026-06-16